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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田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都某某,住前郭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田唯赫,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被告经常上网至深夜,对原告没有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