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徐军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国强。委托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三暖。被告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马鞍村。法定代表人徐军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勇平、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军明,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新露亭公寓*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7********。委托代理人刘勇平、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强为与被告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韵海公司放置于本院执行局的会计账薄予以保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强及委托代理人何易、章三暖,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倪永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韵海公司于1995年5月设立,注册资本60万元,原告出资12万元,持有20%股权,第三人徐军明出资48万元,持有80%股权。公司自1997年以来一直由徐军明控制、经营,原告除保留监事职务外未在公司经营管理任何实质性事务。被告韵海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不能形成独立、有效的法人意志,已陷入僵局状态。第三人徐军明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公司法人意志难以形成,原告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第三人徐军明控制公司期间,多次在未通知原告参与情况下擅自拟定“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冒充原告签名。其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恶意转移公司经营资质,输送公司利益,无偿占用公司资产和资源。被告韵海公司的经营资质、核心资产和经营资源等被徐军明恶意转移或占用,被告韵海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完全沦为空壳公司。2013年7月,第三人徐军明在原告不知情情形下,以韵海公司名义与徐军明妻子徐苏青共同出资成立“舟山祥韵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韵公司)”,经营范围与韵海公司基本相同。2013年12月,第三人徐军明以受让韵海公司持有的祥韵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祥韵公司股东,同时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徐军明利用其职务便利,转移韵海公司的经营资源。被告韵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防火门、灭火箱体、消防箱体等消防器材的销售,其生产的木质隔热防火门持有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质量认证并持有相应七本认证证书,在舟山的该类消防器材销售市场具有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2013年9月,第三人徐军明通过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协议”等材料,以虚构名称变更和企业合并(韵海公司与祥韵公司合并变更为祥韵公司)的事实,将韵海公司拥有的七本认证证书的主体变更为祥韵公司,直接导致韵海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开展受阻。因第三人徐军明违法转移认证资质,现前述七本认证证书已被相关部门注销,不再具备返还至被告韵海公司的可能性。2011年韵海公司受让定海区工业园区13069平方米工业用地,原告在2013年知悉第三人徐军明以伪造章程和股东签名等方式拟将该宗土地转让,并在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因国土局要求土地转让方的股东共同签名,才阻止了韵海公司土地被转让的行径。现该宗土地及厂房、韵海公司机械设备、人员等实际由第三人徐军明控制的祥韵公司占有和使用;祥韵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正是被告韵海公司受让土地所在地。韵海公司经营地已被搬空、厂房已被废弃。韵海公司因第三人徐军明的恶意操作大量失真,且短期内急剧亏损,其继续存续必将为第三人徐军明掏空被告韵海公司资产腾挪足够空间,对韵海公司及原告均不利。原告长期被排斥参与韵海公司的经营管理。后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发现韵海公司账目存在虚列成本、隐瞒经营利润及徐军明转移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综上,原告认为,第三人徐军明转移被告公司认证资质和资产的行为,明显表明其不再有继续经营被告公司的意愿。鉴此,韵海公司在股东会运作、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均已陷入严重危机,经营资产不断流失、被转移,其独立法人资格已经骸化,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被告舟山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韵海公司及第三人徐军明辩称:韵海公司不存在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事实。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也不妨碍公司独立、有效的法人意志的形成。公司并未形成僵局,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公司由第三人徐军明负责经营管理,原告任监事,各自分工不同,职位差异不是公司解散理由。二、原告股东身份本有争议,之前的诉讼均涉及王国强股东身份争议。2006年之前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即使在形式上不规范,也不是公司已形成僵局的依据。在各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均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但不能因此否认公司的正常经营。不然,一旦公司在登记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都要解散公司,岂不多数公司均应被解散。且原告不履行股东之责是公司在运行中程序瑕疵的重要原因,原告任公司监事,但从未履行监事职责。三、关于公司经营、资质、核心资产、经营资源等争议。消防门加工、销售只是公司经营范围之一,证书的转移不会导致韵海公司停止经营,沦为空壳。受经济影响,2014年公司在一段时期内处于基本停业状态,业务量减少,但并非完全停业。原告所称的核心资产,即七本认证证书,在2014年8月已到期,国家已限制木制消防门生产,证书到期后不能再续延。故七本证书的转移,即使对韵海公司有损害,也不严重。四、土地使用权之争。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人为韵海公司,但房屋由祥韵公司出资建造,两家均对房屋有产权。房屋建成后,由祥韵公司租赁使用,并不损害韵海公司利益。五、公司财务。不存在徐军明恶意操作而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失真一事。公司已依法缴清流转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可能。退一步说,即使徐军明存在原告陈述的各种侵害行为,原告作为股东、监事,应该通过损害赔偿程序寻求救济,在未穷尽救济途径前,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与徐军明分别持股20%和80%,徐军明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1999年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2005年4月章程修正案,2006年章程,拟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明伪造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3、祥韵公司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拟证明第三人徐军明经营同类业务的事实;4、产品变更申请书、变更原因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协议、祥韵公司告知函、公证书,拟证明第三人徐军明通过虚构名称变更事实、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将属于韵海公司的七本木质隔热防火门认证证书转移到实际控制的祥韵门业公司名下的事实;5、原告制作的韵海公司2005-2014年10月账面损益表,拟证明原告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的公司账面损益情况,公司自2013年11月起发生大量亏损与客观事实不符;6、土地使用权查档证明、询问笔录,拟证明公司名下土地被祥韵公司使用并作为其营业住所的事实及韵海公司已停业,机械设备、人员等也被祥韵公司使用。被告及第三人质证认为,证据1,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只是名义股东,并非真实的公司股东。证据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待证事实无关联。证据3,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不属于同业经营。且祥韵公司成立不久,经营很少,不会对韵海公司造成损害,与公司僵局没有关联,若确实存在损害也应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证据4,因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以认可,只是原告单方陈述。证据6,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土地是存在的,但该土地上的房屋由祥韵公司建造,所以与原告待证事实有差异;韵海公司因受经济影响在一段时间内基本停业,但并不能由此认为韵海公司已停业。被告及第三人为证明自己的抗辩,向本院提供邮寄单、回执一份,邮政快递物流公司证明、查询结果单一份,拟证明2014年11月21日韵海公司通知原告王国强参加股东会,但原告未出席,不愿意履行股东义务。原告质证认为,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实收到过公司的一份快递,但当时通知原告召开股东会是为了阻止原告股东知情权案件的执行,并且通知内容是章程修改。原告于会前一天与执行法官一并到通知开会地点,即被告公司注册地岑港镇马鞍村,但发现该地点已被废弃,无任何办公生产设施。经了解,公司的所有机械、设备、人员已转移至第三人徐军明实际控制的祥韵公司。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原告系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且在原告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对于原告的股东身份,本院已予以确认。证据2,因徐军明否认存在伪造王国强签名的行为,故对章程等文件中的王国强的签名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定。证据3,可以证明徐军明另行成立公司,且该公司经营范围与韵海公司有重叠的事实。证据4的来源,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由对徐军明及祥韵公司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内容为现登记在祥韵公司名下的七本木质隔热防火门认证资质于2013年进行资质主体名称变更的相关申请材料,来证明徐军明以伪造企业主体名称变更的方式将七本木质防火门认证资质由韵海公司违法转移给祥韵公司的事实。本院依原告申请向其代理律师何易发调查令,授权其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调处上述证据材料。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下列材料的复印件邮寄本院。材料包括“消防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申请变更的产品目录、祥韵公司申请人名称变更原因说明、祥韵公司基本情况、韵海公司营业执照、韵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祥韵公司营业执照、祥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协议、承诺书、祥韵公司通告。”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系原告自行制作,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6,来源于本院及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告曾通知原告召开股东会的事实。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韵海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当时原告持股10%,舟山韵达实业有限公司持股90%。1997年6月30日,舟山韵达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80%股份转让给徐军明,另10%股份转让给原告王国强。同年8月,被告公司制定章程,约定公司由徐军明和王国强共同投资组建。工商登记的公司基本情况为:徐军明投资比例80%,王国强投资比例20%,徐军明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强为公司监事。后公司一直由徐军明负责经营管理。2012年10月,韵海公司从舟山国土资源局受让了位于舟山定海工业园区,地号为102-5-761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7月,第三人徐军明以韵海公司名义与徐苏青共同出资成立祥韵公司,经营范围与韵海公司有部分重合。2013年12月,第三人徐军明以受让韵海公司持有的祥韵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祥韵公司股东,同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祥韵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为韵海公司名下的舟山市定海工业园区长丰路9号。2013年8月,第三人徐军明通过企业名称变更的方式将韵海公司名下的七本木质隔热门资质证书变更到祥韵公司名下。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案被告韵海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由徐军明个人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会长期未召开,体现公司集体管理意志的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第三人徐军明作为韵海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却另行成立与韵海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的祥韵公司,由祥韵公司占有使用韵海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将韵海公司的七本资质证书变更至祥韵公司名下。且在原告主张股东知情权及损害公司利益请求权起,第三人徐军明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弥补其过失及公司损失。徐军明的行为表明其无意继续有效经营韵海公司。结合公司俩股东之间存在冲突的现实状况,可以认定公司在内部管理、经营业务等方面有严重障碍,股东之间存在较大分歧与矛盾且无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已陷入僵局状态。因此,韵海公司的状况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解散。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3560元,由被告舟山市定海韵海消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