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安寿与邓振兵、俞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寿,邓振兵,俞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陈安寿,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振兵,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俞日美,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寿诉被告邓振兵、俞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陈安寿负担。审判员 余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加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