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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李光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锦绣花园西门北6号商铺。被告李光俊。被告杨俊英。被告阿拉善盟兴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工业园区。被告李海滨。被告刘文俊。被告李飞荣。被告李媛。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李光俊、杨俊英、阿拉善盟兴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刘文俊、李飞荣、李媛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9230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9230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