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进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33号罪犯钱进,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被告人钱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钱进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没有判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进犯盗窃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