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裴路增与王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370号原告裴路增,农民。被告王立如,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路增诉被告王立如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姜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