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宫新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宫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普兰店市府前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吴永峥,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宫新有,无业。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宫新有为行政处罚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普行非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新有已向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非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