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喜风诉余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风,余志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王喜风,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被告余志高,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风诉被告余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喜风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亚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