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x、许x、许y、许z、许xx与杨xx、王xx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许x,许y,许z,许xx,杨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y,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z,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xx,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王x、许x、许y、许z、许xx依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王xx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1917.39元,利息另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