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立军与袁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军,袁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军,男,1970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城双园中路**号。被执行人袁以涛,男,1957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7********,住响水县陈家港镇合心村*组。原告陈立军诉被告袁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袁以涛归还原告陈立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12日前归还,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后,被告袁以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立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以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以涛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以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以涛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军如发现被执行人袁以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行员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