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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于晓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于晓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晓棣,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晓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780元,执行费1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于晓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3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于晓棣银行存款1562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