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孝轩、黄孝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红,黄孝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孝红,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孝轩,学生。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颜一渊,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孝轩、黄孝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加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孝轩及委托辩护人颜一渊,被告人黄孝红及委托辩护人白福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两人受招募进入以“小林哥”(身份不明)为首的诈骗团伙,到非洲肯尼亚从事电话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组织分工明确,设有话务组、取款转账组、招募组、网络组等组织机构,其中话务组在肯尼亚专门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话务组内部又分为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民警)、二线话务员(冒充案发地公安机关民警)和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或者司法部官员),并以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登陆网站,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走。黄孝红、黄孝轩在该诈骗团伙中主要充当话务组一线话务员,每月底薪人民币5000元,提成为所骗金额的5%,共为该诈骗团伙非法获取人民币数百万元。2014年7月10日至7月15日期间,该诈骗团伙一线话务员“奶茶”、二线话务员“阿平”(身份不明)、三线话务员“雪碧”(身份不明)分别以温州市公安局民警、唐山市公安局刑警、司法部杨主任等身份,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胡某,并以胡某的银行卡账户涉及“杨文军”一案及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取得被害人信任,让胡某登陆其提供的诈骗网站,后由该团伙其他技术人员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分三次将胡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9)内共计人民币665.2万元骗取转移走,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已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黄孝轩及罗文(另案处理)、“阿虎”、“雪碧”(身份不明)等人,组成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分别以温州市公安局民警、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等身份,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金某,并以金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金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07)内的人民币999900元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1)内的人民币114200元,共计人民币111.41万元骗取转走,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黄孝红作为该诈骗团伙中的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徐某,谎称系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并转该二线、三线话务员,以徐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将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79)内的人民币909300元骗取转走,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孝轩、黄孝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孝轩涉案金额为111.41万元,被告人黄孝红涉案金额为90.93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黄孝轩、黄孝红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孝轩、黄孝红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孝红带领被告人黄孝轩加入以“小林哥”(身份不明)为首的诈骗团伙,到非洲肯尼亚从事电话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组织分工明确,设有话务组、取款转账组、招募组、网络组等组织机构,其中话务组在肯尼亚专门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话务组内部又分为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民警)、二线话务员(冒充案发地公安机关民警)和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或者司法部官员),并以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登陆网站,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走。黄孝红、黄孝轩在该诈骗团伙中主要充当话务组一线话务员,每月底薪人民币5000元,提成为所骗金额的5%。黄孝红为该团伙骗取9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黄孝轩为该团伙骗取11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5.5万余元。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黄孝红作为该诈骗团伙中的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徐某,谎称系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并转该二线、三线话务员,以徐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将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79)内的人民币90.93万元骗取转走,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2、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黄孝轩及罗文(另案处理)、“阿虎”、“雪碧”(身份不明)等人,组成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分别以温州市公安局民警、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等身份,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金某,并以金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金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07)内的人民币99.99万元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1)内的人民币11.42万元,共计人民币111.41万元骗取转走,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黄孝轩、黄孝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孝红的供述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4年3月份,其经“阿虎”介绍与东莞的“东哥”取得联系,办理护照后带上堂弟黄孝轩等人前往非洲肯尼亚打工;在肯尼亚设立的电信诈骗组织,以“小林哥”为首,设有话务组、网络组等组织机构,其中话务组专门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话务组内部又分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民警)、二线话务员(冒充案发地公安机关民警)和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或者司法部官员),并以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登陆网站,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走;至同年7月份,其与黄孝轩等人充当该团伙一线话务员从事电话诈骗活动,共计拨打电话1.2万个,每月底薪人民币5000元,提成为所骗金额的5%,总计获利7万元。同年5月,其与“阿虎”、“雪碧”等人组成一、二、三线话务员,以一名重庆籍男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成功诈骗该男子人民币90.93万元,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同年7月,黄孝轩及“阿刚”、“阿虎”、“雪碧”等人,组成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一名温州籍女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相同手段,成功骗取该女子人民币111.41万元。在此期间,其听说该团伙一线话务员“奶茶”、二线话务员“阿平”、三线话务员“雪碧”等人分别以一名温州籍女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相同手段,分三次成功骗取该女子人民币665.2万元,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的事实经过。经辨认其中一名叫“阿宾”的福建人为詹毅宾,另一名叫“小金”的福建人为詹金平,二线话务员“财哥”为陈金加,一线话务员“糖糖”为许玉治,一线话务员“阿涛”为范坚强,一线话务员“阿威”为范自威,一线话务员“小刚”为罗文,一线话务员“小朱”为朱少主的情况。2、被告人黄孝轩的供述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4年3月份,其在堂姐黄孝红带领下前往非洲肯尼亚打工;至肯尼亚后,发现该组织为电信诈骗团伙,以“小林哥”为首,共计三十余人,设有话务组、网络组等组织机构,其中话务组专门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话务组内部又分一线话务员(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民警)、二线话务员(冒充案发地公安机关民警)和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或者司法部官员),并以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涉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登陆网站,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走;至同年7月份,其与黄孝红等人充当该团伙一线话务员从事电话诈骗活动,共计拨打电话1.5万个,每月底薪人民币5000元,提成为所骗金额的5%,总计获利5.5万余元。同年5月,黄孝红与“阿虎”、“雪碧”等人组成一、二、三线话务员,以一名重庆籍男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成功诈骗该男子人民币90.93万元。同年7月,其与“阿刚”、“阿虎”、“雪碧”等人,组成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一名温州籍女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相同手段,成功骗取该女子人民币111.41万元,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在此期间,其听说该团伙一线话务员“奶茶”、二线话务员“阿平”、三线话务员“雪碧”等人分别以一名温州籍女子涉嫌杨文军案子为由,采用相同手段,分三次成功骗取该女子人民币665.2万元,后经多级转账,所骗资金均在台湾通过ATM取款机取走的事实经过。经辨认两名福建人为詹毅宾、詹金平,“财哥”为陈金加,一线话务员“糖糖”为许玉治,一线话务员“阿涛”为范坚强,一线话务员“阿威”为范自威,一线话务员“小刚”为罗文,一线话务员“小猪”为朱少主的情况。3、被害人徐某、金某的陈述及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分别证明上述第1、2节被电话诈骗的事实经过。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涉案物品的查扣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均系抓获归案的情况。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孝红、黄孝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孝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2022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黄孝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2022年3月2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黄孝红退给被害人徐金海人民币90.93万元;责令被告人黄孝轩退给被害人金建英人民币111.4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