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交通集团驿安高速公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