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丁巍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丁巍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5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巍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丁巍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审 判 长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