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兴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侠,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侠,女,1950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163-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