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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兴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侠,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侠,女,1950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163-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