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开柱与尤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柱,尤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陈开柱,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5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半截沟镇xxxxxx,个体。被告:尤正光,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2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碧流河乡xxxxxx。本院在审理陈开柱与被告尤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柱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柱撤回对被告尤正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陈开柱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