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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07号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丽,总经理。被告:王翔,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三里街小汽车修理厂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