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钰与刘志强、武汉桦兴物资运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钰,刘志强,武汉桦兴物资运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双墩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刘钰,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桦兴物资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双墩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38-1号。负责人:杨道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钰与被告刘志强、被告武汉桦兴物资运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双墩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刘钰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