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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李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进生,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李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李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