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李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进生,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李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李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