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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江福与林春来、陈清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福,林春来,陈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陈江福,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春来(又名林春兰),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陈清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陈江福与被执行人林春来、陈清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饲料款人民币153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部分饲料款,尚欠饲料款15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