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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唐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