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唐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