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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开权与周伟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开权,周伟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孙开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0038。被执行人:周伟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开权与被执行人周伟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伟中目前无权属确切且适宜执行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29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