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铁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谢某某,女,藏族,粮农。被告:铁某某,男,土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