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顾士荣与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荣,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顾士荣,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宇,男,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顾士荣与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士荣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给付62107.2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士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顾士荣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互力劳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长青代理审判员  李新刚代理审判员  关祖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