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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晓学与葛训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学,葛训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学,又名李五,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葛训征,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晓学与葛训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