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官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