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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官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