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玉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南龙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刘玉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玉梅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