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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郑志强申请执行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强,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强,男,蒙古族,42岁,无业,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赵艳华,女,汉族,47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郑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艳华名下位于巴林左旗大厅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孙振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