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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容源,南丹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韦某,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兆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向兆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