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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二超与张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124号张垒:关于张二超申请执行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张二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二超执行款13015.16元,及诉讼费383.4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2493****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