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健与王德成、刘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王德成,刘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黄健,男,汉族,船营区工商联公务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佟丽萍,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刘丽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与被告王德成、刘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丽伟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健撤回对被告刘丽伟告诉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对被告刘丽伟的起诉。审 判 长 常 静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微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