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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鲁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61号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本永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鲁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鲁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