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燕、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燕,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燕,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环城路华强财富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富强。委托代理人肖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熊伟芳,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燕因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燕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燕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燕撤回对被上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上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浔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