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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田永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36号罪犯田永,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田永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田永、证人王超刚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田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田永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田永退出全部赃款,履行财产刑三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人王超刚的证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书、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执字第00158-2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三次,退出全部赃款且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