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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齐玉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锋,德州长荣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齐玉震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一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书锋,男,个体经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齐玉震,男,打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州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柴市街(春城)。法定代表人孙爱芝,德州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谭宝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系原德州天衢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庄科村。法定代表人王朋,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书峰、齐玉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州长荣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德城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玉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书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书锋赔偿德州长荣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4822元、赔偿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8183元,被告人齐玉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刘书峰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州林硕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于法无据”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铎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姝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