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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陶卫明与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卫明,陈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陶卫明,居民。被告陈伟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明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卫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陶卫明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