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陶卫明与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卫明,陈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陶卫明,居民。被告陈伟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明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卫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陶卫明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