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树华,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蓝某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蓝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练桂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