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代秋云诉被告宋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秋云,宋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583号原告代秋云。被告宋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秋云诉被告宋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秋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代秋云负担。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瑜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