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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元培与迟为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培,迟为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朱元培。委托代理人马云利,山东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为民。原告朱元培与被告迟为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元培对被告迟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