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廖银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银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68号罪犯廖银全,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都匀市。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银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系累犯。于2008年4月1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经本院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银全在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银全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