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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全起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孟家瞿阝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起,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孟家瞿阝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海茶淀葡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张全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汉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孟家瞿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街孟家瞿阝村。法定代表人王盛明,职务村主任。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西六纬路202号。机关法人宋金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滨海茶淀葡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孟家瞿阝村。法定代表人庄奎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郝亮,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起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孟家瞿阝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海茶淀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士超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人民陪审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