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8-1号原告: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2400元。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24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