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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938号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张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张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建明。委托代理人胡步活,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佳,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张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