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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丽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住邻水县城南镇。被执行人李志良,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