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丽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住邻水县城南镇。被执行人李志良,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李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