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选静与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选静,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选静,济南市天桥区泉祥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希安,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无业。再审申请人李选静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选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