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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选静与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选静,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选静,济南市天桥区泉祥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希安,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无业。再审申请人李选静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三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选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