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顺其与朱彩娟、陈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顺其,朱彩娟,陈振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丁顺其。被告朱彩娟。被告陈振鹏。原告丁顺其与被告朱彩娟、陈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顺其、被告朱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顺其诉称:2011年12月1日,原告分二次借给徐小牛现金八十万,借款后徐小牛未归还,徐小牛于2012年9月23日将其对被告朱彩娟、陈振鹏享有的债权50万元转让给原告,朱彩娟、陈振鹏出具给原告借条并作出还款计划,约定年利率1.8%。后原告多次向朱彩娟、陈振鹏催要,但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起诉借款10万元,法院已作出(2014)宜开民初字第0593号的民事判决书。现诉至法院,要求朱彩娟、陈振鹏立即归还剩余借款40万元及自2012年9月23日起按年息1.8%计算的利息。被告朱彩娟辩称:借款50万元实际发生在被告与徐小牛之间,被告出具借条给丁顺其时,要求必须由徐小牛签字才会认可,丁顺其应该向徐小牛催款,徐小牛向被告催款。且该笔借款被告出借给他人,一直未收到还款,现在被告的收入也被扣在法院,被告没有钱归还。被告陈振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彩娟、陈振鹏原借徐小牛款,徐小牛又借原告丁顺其款,因徐小牛无钱归还丁顺其,故将朱彩娟、陈振鹏出具给徐小牛的借条转给丁顺其催收。2012年9月23日,朱彩娟、陈振鹏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丁顺其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此款由朱彩娟借徐小牛的伍拾万元本金),(年息百分之十八支付),借款人朱彩娟、陈振鹏,2012年9月23日”,同时作出还款计划,内容为“本人计划在2012年10月底支付10万元本金,2013年支付本金贰拾万元,2014年支付本金20万元,如果在2013年内还清全部本金,年息全免,如果违反按原借条支付(百分之十八利息)”。出具借条后,丁顺其将朱彩娟、陈振鹏借徐小牛5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朱彩娟、陈振鹏。因朱彩娟、陈振鹏拖欠未还,丁顺其向法院起诉。另查明:丁顺其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朱彩娟、陈振鹏归还2012年9月23日借条中的10万元借款,本院以(2014)宜开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丁顺其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又查明:被告朱彩娟、陈振鹏出具给原告丁顺其借条后,曾于2013年支付给丁顺其10000元,2014年6月支付7000元,同年7月支付3000元,同年11月支付10000元,合计30000元,丁顺其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该还款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丁顺其提供的朱彩娟、陈振鹏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及本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0593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小牛将对被告朱彩娟、陈振鹏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丁顺其,并由朱彩娟、陈振鹏重新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且朱彩娟、陈振鹏已偿还丁顺其借款30000元,丁顺其与徐小牛及朱彩娟、陈振鹏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朱彩娟、陈振鹏未按还款协议向丁顺其偿还借款,扣除朱彩娟、陈振鹏已支付的30000元,对丁顺其要求朱彩娟、陈振鹏偿还剩余借款3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彩娟、陈振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丁顺其借款3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丁顺其的其他诉讼请求。朱彩娟、陈振鹏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5元,由丁顺其负担225元,朱彩娟、陈振鹏负担3790,朱彩娟、陈振鹏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丁顺其预交,朱彩娟、陈振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丁顺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