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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盛才勤与被上诉人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才勤,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盛才勤,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斌,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永涛,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8815-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若洵,江苏林若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才勤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才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盛才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才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上诉人盛才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程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