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邢宜君与王龙、汪学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宜君,王龙,汪学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邢宜君,男。委托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被告:汪学得,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蒯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宜君诉被告王龙、汪学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宜君于2015年4月4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宜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00元),由原告邢宜君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