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白某,女,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白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