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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昌胜与闻琳、吕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胜,闻琳,吕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陈昌胜,男,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闻琳,女,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吕夏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胜诉被告闻琳、吕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昌胜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昌胜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